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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3
2025-02-23 01:23:41 admin
【导读】江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与方法已公布。请有关考生仔细阅读本文内容,下面的时间里,一块儿详细认识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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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与方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与工作,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 予管理方法的公告》、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江苏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与管 理方法的公告》和《关于印发江苏大学学士学位授与工作 推行细节的公告》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质状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江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授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 坚持标准,严格需要,保证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与条件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共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完成所学专业培养策略的各项需要,较好地学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常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
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
英语类专业学生,须通过我校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第二外语考试。
非英语类专业学生,参加江苏高校网盟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高等教 育自考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课程英语考试,单 科成绩70 分及以上;或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 级笔试考试成绩50 分及以上;或参加全国大学习英语四级考 试成绩425 分及以上;或英语专业专科以上毕业。
依据专业人才培养策略,毕业论文须答辩通过且成绩达75分及以上。
第五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状况之一者,毕业时不授与学士学位:
在读期间因考试违纪或因作弊、替考、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遭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在读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因为其他缘由,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应授与学士学位的。
第六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未达到第四条、 条件仍需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 可提前一学期申请延期毕业,重修有关课程,延期毕业时间不能超越最高修业年限。
第七条具备下列状况之一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毕业时髦未解除的 ,毕业后一年内,按有关规定解除处分后,满足学士学位授与其他条件的。
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而受记过处分的,解除处分 后,在毕业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组织评 议,觉得表现出色,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与其他条件,可由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是不是授与学士学位。
因未通过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而不符合申请条件者,在获得毕业证书后一年内通过考试,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与程序
学生个人申请。学生向所在教学点提出授与学士学位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教学点采集、整理、大全学生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后上报继续教育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对教学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 复审后,按专业报送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初审,学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继续教育学院大全报学校教务处。
教务处依据学位授与条件审核并大全各学院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的初审建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定学士学位授与名单。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与名 单,签署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印章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学位证书发放工作。
第九条凡对学士学位授与或不授与结果有异议者,在 学位授与结果公布后的60 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办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复核决定并告知申请者本人。
第十条已获学士学位者,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状况紧急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事实后 可撤销其学士学位;学位证信件息已备案的,学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办公室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当事人对处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与工作每年评 定两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毁坏后一律不予补发,只开具备效证明。
第十二条本方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与方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方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讲解。
信息源自: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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